我是今年5月30号跟北京中和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了一份租房合同,在10月30日我交完三个月房租后,我被他们转到了北京京旺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老师好,我是今年5月30号跟北京中和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了一份租房合同,期限一年,在10月30日我交完三个月房租后,中介通知我,我被他们转到了北京京旺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11月24日,北京京旺财公司找我们说,要重签合同,而且只承认我们交了一个半月的房租,之前的押金也不算数了,也得重新交,如果不跟他们签就马上搬出去,说现在的房子属于他们了,我们如果继续住就得重新跟他们签,新公司说之前的公司只把房源转给他们,房租没转过来,所以要继续住就要重新签,重新再说一个半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这样一来,我们就损失了两个半月的房租的费用,想问问老师,我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怎么才能维护我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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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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