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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村范围内拆迁就近安置户籍办理[福州]

我爸妈有一产权房坐落于鼓楼区西洪路坊下72号10座508室。2015年12月被拆迁。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三年后安置于西洪路坊下南地块。该房屋从未落过户口。本次拆迁的安置方式应属于本行政村范围内就近安置。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2016年3月文件第一条“原房屋已拆迁,《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安置方式为本行政村范围内“就地安置”或 “就近安置”的,派出所暂不对原房屋地址户口及户口人员冻结户籍业务办理,可继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群众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交房通知书》入住后,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房屋地址。”拟将我爸妈在台江区的户口落入鼓楼区西洪路坊下72号10座508室。 我曾就此事咨询辖地洪山派出所,带了原房产证复印件、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书》、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收取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的收件收据、坊下南地块安置房选房号证明。派出所告知要迁入原房屋地址户口必须提供产权证原件,原房屋既已拆迁,房产证、土地证均被拆迁办收走,手上仅存原房产证、土地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哪里去弄房产证原件。请告诉我们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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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一、原房屋已拆迁,《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安置方式为本行政村范围内“就地安置”或 “就近安置”的,派出所暂不对原房屋地址户口及户口人员冻结户籍业务办理,可继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群众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交房通知书》入住后,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房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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