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法律纠纷 > 本人于2010年3月与房地产销售商签订购房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场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本人于2010年3月与房地产销售商签订购房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场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本人于2010年3月与房地产销售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于2010年5月付清所有款项。2010年6月付了办证费用,2010年7月税务局发了短信提醒,已缴纳购房税。 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场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场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 现已经过1年有多了,销售商仍未将房产证办好,请问:这是销售商还是登记机关的责任?认真查看了相关资料,销售商只要90日内提交资料给登记机关后,是否就没有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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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4 热心网友

    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办理续期手续,需要在房屋产权到期的前一年提交续期申请,经过政府审核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要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重新获得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新续期的土地使用年限是30年。 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除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房使用土地的,一般都是准许继续使用土地的,需要的是土地使用的业主联名提交继续使用的申请。联名申请继续使用没有得到批准的,政府在房子产权到期之后,会无偿的收回房屋的使用土地,但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会按照一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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