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3月在某房地产开发商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以前交房,由于政府原因或非出卖人能控制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的
您好!我于2011年3月在某房地产开发商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已还贷款8个月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以前交房,并明确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达30天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已延期30多天了,我想解除合同,退房,能吗?但是合同中最后有一个补充协议:由于政府原因或非出卖人能控制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方不说明逾期原因)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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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当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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