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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间卖的.2000年12月30号交车位.万和2001年6月才通知收房.属于违约,面积按国家规定办.2004年,合同章和我们的签名办出来的产权证.有从房管局复印出来的没有盖章的合同为依据.有房管局提供的

1999年与万和广场开发商签合同购买地下车位一个,价格20万,20号车位,按间卖的.2000年12月30号交车位.万和2001年6月才通知收房.属于违约,双方协商价格降为16万,改成108车位,面积按国家规定办.2004年,开发商办好产权证,只有建筑面积39.75,产权证上没有注明公摊.2006年,移居成都后发现车位面积很小,不符合大车位的面积,多次询问开发商,先后经历了4位领导人.说不清楚,2008年诉到法院,发现,2004年开发商系伪造合同,合同上没有 合同章和我们的签名办出来的产权证.有从房管局复印出来的没有盖章的合同为依据.有房管局提供的2005年的测绘报告.有陪我们去找开发商的律师和邻居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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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6 热心网友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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