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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过户协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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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热心网友

    以下为具体参考: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 ,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房屋现状: 。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 ,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屋的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拆迁人与拆迁户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将来建好的商品房进行“互易”的协议。在这种合同不是产权的互易。拆迁户失去了现存的居住房屋,换来的是拆迁人将来的尚未建好的房屋,是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取得的一种期待权,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即要求拆迁人给付房屋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该种权利的转让不属于上述不得转让的情形,故拆迁户可以将该种权利进行转让。第一种意见认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条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而作出的管理性规范,并非认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七十九条中所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的“法律”所指是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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