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合同签订随行就市,房主是否能以最高价格出租
我于去年6月份转租一家店面,当时尚有5个月的房租。与原承租人转租时,房东当时不给签订新的合同(老合同上房租期限还有10年,租赁费用随行就市),只在原合同上签订同意XX将门面转让给XX,口头承诺至续交房租时再签订合同。至2010年10月时缴纳房租时,房主答应签订合同,但一直没送来。
今年5月份,房主要价4000元(周边老租户大约是3000-3500元,新租户不须转让费为4300元),在价格无法承担的情况下,原转让费是否追得回,向谁追回,房主的做法是否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