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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04年7月30日我与红太阳公司签定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2004年7月30日我与红太阳公司签定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购买开发的1幢1单元1201室房屋一套。其中合同附件4约定,卫生间:设有排风道。但在2006年2月14号在向我交付房屋时,发现卫生间没有排风道,与合同不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合同中第八条:房屋交付标准;第5款:甲方交付房屋的装饰及设备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是: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4约定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房屋已付使用,要从1楼到18楼再安装排风道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地方可以装。在无法补救的情况下我如何要求开发商赔偿呢?依据什么才能得到赔偿?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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