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未满,承租人由于一些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要扣除押金和剩余房款。
请明白人为我指点指点 我和房东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一年一付。我现在已经付上了第一年的房租和2000元的押金。现在已经租了4个月了。生意实在惨淡,支撑不下去了,就向房东提出了终止合同的请求。(注:合同内没有约定双方中任一方提前解约和提前解约违约责任的条款,2000元的押金是用来保证房屋内的窗户、卫生间的马桶、洗手台、房屋结构不被损毁和改变的。)请问我的剩余8个月的款能否要回?如若房东要收取违约金应该是怎么样合法的收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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