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网 > 济南房产问答 > 济南租房 > 济南租房准备 > 租赁期未满,承租人由于一些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要扣除押金和剩余房款。

租赁期未满,承租人由于一些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要扣除押金和剩余房款。

请明白人为我指点指点 我和房东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一年一付。我现在已经付上了第一年的房租和2000元的押金。现在已经租了4个月了。生意实在惨淡,支撑不下去了,就向房东提出了终止合同的请求。(注:合同内没有约定双方中任一方提前解约和提前解约违约责任的条款,2000元的押金是用来保证房屋内的窗户、卫生间的马桶、洗手台、房屋结构不被损毁和改变的。)请问我的剩余8个月的款能否要回?如若房东要收取违约金应该是怎么样合法的收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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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泽滨 经纪人

像你这种情况,按理来说;按合同办事,条约规定,8个月房款估计要不回来;关于押金2000必须给你。。。最好租完一年在处理。。。

全部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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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启良 经纪人

    具体看合同而定,一般情况下,提前退租需支付房主一个月的房租位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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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泽滨 经纪人

    像你这种情况,按理来说;按合同办事,条约规定,8个月房款估计要不回来;关于押金2000必须给你。。。最好租完一年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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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剑 经纪人

    可以和房主协商吧,没别的办法,不给你你也没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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