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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协理仅以本人名字签字.无机构名称和盖章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吗

我和卖家通过中介三方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因中介提供的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双方又签中止协议.但中介认为协议她未签字.故原合同中“合同订立,中介费由甲乙双方各付成交额的0.6%”为居间合同.仍有效.讨中介费.我发现1)居间合同仅此条款.缺少中介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标准.中介只有权利无责任和义务.显失公平2)中介店堂告示中“收费按实际成交价格总额的1.2%收取,即双方各付0.6%”(现实际成交价格为0元)“不成交不收费”3)而中介只以个人名字签字.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盖章.而她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只有房地产从业人员证(可能相当于经纪人协理身份)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经纪人协理不可以独立从事(只能协助)房地产经纪活动.而且只能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她违反了法律法规.可否拒付中介费及认定居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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