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产网 > 苏州房产问答 > 苏州租房 > 苏州租房准备 > 承租方与我签订租房合同与2010年12月到期,到期后他又拖欠我房费到现在(2011年9月),他人跑了,但是房内

承租方与我签订租房合同与2010年12月到期,到期后他又拖欠我房费到现在(2011年9月),他人跑了,但是房内

有他一点货物,我不想贸然撬门,期初我电话和他联系时他承诺给我拖欠的房费,拖到现在电话也换了,钱也没付。我准备起诉到法院,请问我能要求立刻收回房屋另租他人吗?拖欠的房费应该计算到哪一天为止?

全部2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徐洋 经纪人

    当然可以收回!按照正常来说,拖欠1个月就是算违约处理了!当初签订合同肯定留身份证复印件,可以你不怕麻烦,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帮忙寻找!当然,要有证据的!您也可以申请追回您的租金以及违约金和滞纳金!

  • 了解ta 头像
    唐玉军 经纪人

    可以收回房屋另外出租给他人,按理的话只能算到2010年12月,如果您有证据他仍然在继续使用 可以收到使用时候的租金。

共 2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