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与我签订租房合同与2010年12月到期,到期后他又拖欠我房费到现在(2011年9月),他人跑了,但是房内
有他一点货物,我不想贸然撬门,期初我电话和他联系时他承诺给我拖欠的房费,拖到现在电话也换了,钱也没付。我准备起诉到法院,请问我能要求立刻收回房屋另租他人吗?拖欠的房费应该计算到哪一天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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