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还不具备交房条件(无三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按合同约定向衡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本人在2012年2月2日在湖南省衡阳市购置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写明交房时间是2013年5月1日,时至今日(2014年7月10日)开发商还不具备交房条件(无三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我们49户业主在2014年3月20日就开发商逾期交房一事,按合同约定向衡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集体请了一位代理律师帮忙维权。仲裁委安排开庭时间:6月至7月,但是目前情况,仲裁委明显偏向开发商,一直要求业主们和开发商签《和解书》,有部分业主不同意和解,要求仲裁。请问:1、仲裁委按各自举证下达的《裁决书》是否会偏向开发商?若业主们不服裁决书,是否可以继续向法院上诉? 2、裁决书下来,开发商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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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实践中,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推迟交付房屋的期限,业主很长时间无法收房。业主策略: (一)集体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一般派能说会道的业务人员与业主协商,拖延时间或找各种理由开脱,或作出各种承诺,以平息业主的怒气。但可能经过数次协商,开发商仅承诺给予少量的赔偿或减免一定的物业费补偿。 (二)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请求处罚开发商。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有行政权,没有民事审判权,只能处罚开发商,而无权要求开发商足额、及时赔偿业主。所以,对于业主的反映,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能调解。房屋建设管理机关会在调解数次无果后,建议业主采取法律手段。 (三)向法院起诉。迅速及时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