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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大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被工商局撤消变更登记,根据有关规定,2008年后都没签劳动合同。

我是97年到公司上班的,2006年后公司管理混乱,没与我们签劳动合同。今年9月20日,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我:因公司大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被工商局撤消变更登记,已得到消息公司与工商局的行政官司肯定输了,大股东要换人,公司面临清盘,公司决定停产,关门,解散员工。叫我不用上班了。10月8日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决定从2010年9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给于一定的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13个月工资。与我一同被炒的有21名员工,工龄有几个月到十四年的。2008年后都没签劳动合同。根据新的劳动法,我们能得到什么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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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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