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网 > 济南房产问答 > 济南其他 > 济南法律纠纷 > 1:卖方发的函件有法律效应吗?我需要回复吗?

1:卖方发的函件有法律效应吗?我需要回复吗?

您好!我是2009年6月12与链家中介和房主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有居间服务合同,付1万元定金,首付款打给卖方,我当日支付中介费。剩余房款商业贷款,贷款批准后双方办理过户。2009年7月10日,我们三方到银行办理面签,之后等待银行批贷,7.24银行通知中介告知卖方出具[房屋未出租证明],卖方不配合。导致银行贷款审批不下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已于7.28发函于卖方要求7.29之前出具【房屋未出租证明】,我27日收到卖方快递来的一个函件:一要求我在2009.7.28日之前付清剩余房款;二 若7.28之前未付清剩余房款则视为买卖合同解除,房屋另行处置,退还我首付款。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1:付款方式:先付首付款,剩余商业贷款,双方积极配合,并没有约定具体日期。2:违约责任:卖方违约双倍支付买方定金,退还所收首付款;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回。违约方负责支付中介费用请专业给与指点,谢谢

全部1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易花云 经纪人

    如果是由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话,你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可以追究卖方责任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