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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物业费该谁出?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拖欠物业费达数年之久.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费应该由谁出?如果在合同中注明,拖欠的物业费由卖方承担,但是卖方在交易结束后,依旧没有缴清所拖欠的物业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承担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向卖方追究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该向谁索取物业费?如果应该追究卖房方的法律责任,那么起诉方应该是买方还是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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