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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赔付应给谁?

在2008年3月我房后开发商就已经动工,并与我所住楼房签了份相邻协议.此相邻协议中开发商建房只给我们房留4米的采光,双方互不影响. 2009年1月,我将我的一套住房卖给相邻的黄某(此房我从供销社买入,还未过户).我与黄某签的买卖协议中议定:此房于2010年8月交与黄某接管. 2009年8月1日,因我栋楼反映开发商相邻协议的蒙骗性,推翻了2008年3月份与开发商签的协议.开发商没办法,只得赔付采光权6万, 我所卖房分得5000元. 请问:这5000元的采光权的赔付应当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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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ta 头像
    吕兵丽 经纪人

    第一采光费赔偿应给黄某,因为房已经卖给了黄某,只要黄某付清了购房款,那么房子就是黄某的.在付清房款时,房的主人就自然变更成子黄某.那么至于什么时间交房,都不是主张权力的依据. 第二采光费赔偿应给双方.如果房款只付了一半,那么双方在此时间内都有一半的房主的权力,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就双方各得百分之五十. 第三采光赔偿费应给一方(我):因为只签定了合同,但没有付房款,那么房的主人的身份没有变动,还是原房的主人的,只要没有付房款,那么买房就没有权力要这个挡光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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