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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要单方面不承认房屋出租合同,这样合法吗?

2008年我们几个同学转接了一个茶楼,开始是房东做的,我们接手过来后就和房东(也就是转让方)定了10年得房屋租赁合同,每年房租也付了,由于几年经营不善,在亏损,后来有一个股东退股了,我们又吸取了另外一个股东,重新装修,房东就要重新定合同,说以前的合同没有用了,这样对吗?(当时定合同的是两人和房东定的合同,就是有一个人退股了,还有一个在做,另外吸取新股东,房东说经营人变了,现在只有一个人了,说合同没有用了,这样是不是合法?他们说还要来锁门,不许我们做了,要求涨房租,我们还有7年得合同呢?他们这样做行吗?麻烦律师们帮我一下,他们这样做有道理吗?强行锁门,他们家有当地法院的付院长,我们是不是没办法?难道合同没用?谢谢了,老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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