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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契约”未分割,能否建房?

先辈李景福(已故)在东西大街留有房地产一院(分前院、中院和后院),民国三十七年受领《土地所有权状》,至今没有析产。其中:前院 有街面房三间一直由先辈三个儿子(均已故)及“大门”、“二门”、“ 三门”人的后辈,分门别户以出租、典当或入股营生。靠后有共用通道和“三门”人居住的旧房。中院 有“ 二门”人居住的旧房。后院 有共用场地和“大门” 人居住的旧房。后院旧房于1983年水毁,至今未建。城市改造中前院原三间街面房全部拆除。在后靠修建中,“三门”人将整个前院设计为自己的住宅楼。不准别户再建街面房。请问:“三门”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可后靠建房的宅基地能否要求三门三户公平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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