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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是否有必要公正?

本人的母亲于99年去世,父亲于2000年与人同居。1997年房改时父亲使用本人母亲的工龄补贴和他自己的工龄补贴,出资购买了本人父母(两人同一单位)原单位公房(房产证及土地证登记为父亲的名字,房产证2003年办理),父亲的同居女友断断续续在该房短暂居住至今,如果父亲想和她办理结婚手续,请问该房屋是否属于父亲婚前财产,如果父亲没留遗嘱去世,该同居女友是否有继承权,(她有一子一女,都已成家)是否可以继续居住,她本人有房,该房屋是否需要公正,对她,我们这方的子女有没有赡养义务。

全部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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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代鑫 经纪人

    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没办理结婚手续,该同居女友就无继承权,该房无需公证,无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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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旦 经纪人

    最好公证一下免得以后纠纷但是要你父亲愿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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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飞 经纪人

    属于婚前财产,有50%的继承权,需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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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委杰 经纪人

    该房屋绝对是你父亲的婚前财产,如果你父亲去世,该房屋的优先继承权是你们,她是没有必然的继承权的。不过你们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可以的话,建议做下公证,免得无谓的争执。对你父亲的女友,你们没有必然的赡养义乌,她自己也有子女的,你们酌情处理就可以了。如果她没有子女,那你们是有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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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陈勤 经纪人

    你好,是你父亲的婚前财产,最好是做公证,把房子公证过来或者过户到你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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