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企业名下住宅性质房屋买卖给个人,有产证无法提供房产原值,该如何缴税,特别是土地增值税!
我公司总部在外地,上海设有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93年出资部分资金,由其他公司建一栋住宅楼,当时协定按出资情况给我们多套房屋,后来因公司调整上海分公司于1995年撤销,当时房屋还没有建好,后来一直到2011年公司总部才拿到此栋住宅楼的几套房子的产证,当时办产证时公司缴纳了2011年房产市值的3%的契税(税务局评估160万),现在其中有套房子要出售(合同价100万),公司去税务局去缴税时,我们无法提供房产原值(2011年办产证时的材料里都没有原值),想请问专业人士我们该怎么缴税?土地增值税的原值能按2011年我们办产证时的契税160万的价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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