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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章第三款

08年房子被拆了,合同上说今年1月份就可以交房,但是现在还是迟迟没有回应,根据合同说明《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章第三款,有相关赔付办法,知道的朋友告诉我一下啊~~~~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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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过渡时限不得超过18个月;新建房属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安置的,应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后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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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过渡时限不得超过18个月;新建房属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安置的,应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后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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