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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挡原住户的阳光

    2008年当地区政府招商引资对市区一角进行开发,经设计院进行阳光分析得出后建高层商住楼影响相邻的原住户的日照。开发商与原住户协商经济补偿,有一部分同意并签了协议。    还有一部分住户不同意开发商提的条件,此部分住户大多是一楼住户,原日照时间就短(因历史原因:住户是单位福利分房,建在地势低的地方,朝东方向有一栋楼挡住日照。在冬天上午几乎晒不到太阳)。开发商所盖的高层在住户西南方向,因此,冬季日照被影响很长时间。    2009年底该项目动工,原住户了解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没发,可是楼房在建。2010年10月住户向规划局了解再次证实规划许可证没发,在此期间开发商并未与住户达成协议。可是,2011年3月开发商在所建建筑公布了规划许可证并公开售房。      请问:在住户与开发商未达成协议时,规划部门是否有权发给开发商证件?是否可以起诉规划部门要求其撤销所发的证?住户的利益怎样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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