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产纠纷

老公公名下房产,该房产与二婚妻子结婚前已事实存在,但是与继母婚后以此房换房,并给予换房人一万元,后办理产权证,房产证上只有老公公的名字;后来,2002年,我与爱人想结婚,继母称家中一分钱也没有,后来继母与其亲生儿子以四万元买下该房产一半产权,此房系抚顺东洲区三楼,面积85平,远低于一半房产市价,今年,继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将该房产判决给她,当时老公公与两个亲生儿子与继母签订一份协议,同意以四万元出售半个房产,签字按手印。其继母又声称老公公留有遗嘱,将另外半个房产留给她,很可能是伪造的,因为老公公有两个儿子,经济条件都很一般。我想主张趁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不知道可以不可以,另外我想问一下,该协议有有效期限吗?如果对方说我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我该怎么办?这个房子应该界定为婚前财产吧?如果怀疑那个遗嘱是假的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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