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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可以拿回房子吗?

第三人:罗,被告人:付,被告人(本诉被告):方华公司.  2003年10月,第三人以首付38万多元,按揭29万元,总价格67万多元,购买市城投公司与方华共同开发的A11店铺,合同出卖人盖章是城投公司;为了按揭,2004年1月第三人缴纳了契税,办理了按揭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人:银行,房屋所有权人:罗)。至2008年2月,第三人付清了所有按揭贷款,2007年9月方华向第三人交付了房屋,并于2007年11月起向他人发租。    在第三人不知情下,2004年6月,方华将第三人所购A11店铺改编为12号,并将房产证(12号)办至方华名下。2007年12月,方华法人代表岳xx以方华的名义与付签订《借款协议书》,将该店铺(12号)抵押给付。2008年2月29日,在其所谓的借款期限还未到的情况下,两被告明知该店铺己被他人所购买且正在出租的情况下,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岳xx未将产权过户给付x的情况下,付于2008年6月向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区法院将该房产缺席判给了付,市房管局依据该判决将房产证办给了付,付在2009年10月强行将承租人赶出,自行出租。区法院判决因其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被市中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    请问:1.我还可以拿回房子吗?2.若不能拿回房子,而方华公司己资不抵债,我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其合作方即城投公司双倍赔偿吗?3.付的房产证在这次重审时有证据効力吗?4.岳xx写的证明材料有证据効力吗?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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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如果一审法院依法改判,那么对方的房产证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你可以拿着判决书要求房管局撤销对方的房产证。房产事实上就是你的,只是换了一个编号被买了两次而已。方华所办理的买卖协议,及其抵押都是无效的。对方在明知的情况下还这样做,是和方华沆瀣一气,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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