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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业人士帮忙,急!

我有一套按揭贷款的房子出售,买方先帮我清完贷款然后轮到办他自己的贷款时却没办下来,银行不批,然后我们就从房管局撤了协议,他又打算从另外的银行去办贷款,但是我们这时我们之前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了,并且这时我的房子涨价了,我要求涨价,但是对方不同意说必须按原来的合同并给我现金,1、想问问律师这种情况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2、现在我是否有权要求不买,3、因为房屋交付的时间已过并且他的贷款也没划到我账上,我是否可以去起诉他陪偿我的违约金,如果真的打官司哪些方面是我的弊端?望多提建议补充:4、合同上有一条是:甲方承诺于2010年3月15日(甲方收齐全部房款后)之前将该房屋及钥匙交付给乙方,但是在这个日期里他没有给我剩余的房款,我当然也没有交付钥匙,通过这条是否可以认定买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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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建峰 经纪人

    第一;看你们的合同当时是怎么约定的,如果买方贷款批不下来存个人因素和客观因素(是不可控制的)在两种因素,1如果是买房个人原因造成,安原来的合同执行,可视为违约,给予赔偿;2如果是客观因素(不可控制的)另行拟定合同(无任何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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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就你所述情况来看,前几个问题还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才能确定。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形,对方构成违约,你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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