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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中途退租房屋,不退还已交房租及押金是否合理?

您好!我咨询关于房屋出租中途退房的问题,烦请您百忙之中指点迷津,谢谢!我的房屋位于高教区,市区边上,主要面对学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于2011年8月9日通过房屋中介签订,签约一年。承租方一次付清一年租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的房租做为押金计16000元整(当时房租价1400元,考虑一次付清全年,则租金订为1200元月)。合同约定,因承租方原因中途退房,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已交房租及押金。2011年12月9日,承租方提出退房。我理解对方,但同时考虑到自己的损失,所以,同意退还对方部分金额。学生放假、冬季采暖期及春节来临等因素,直接影响到我的房屋出租,所以,我要求对方付清期间的采暖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实际使用费用,房租支付到明年3月15日,即过采暖期后,计7个月租期,此间房屋租金恢复为1400元,如此计算,扣除后,应退还乙方6200元。请问我这样是否合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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