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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积金在青岛缴纳,工作在烟台,孩子大了要结婚,要给孩子买房,存款不足,想提取公积金,看青岛2000年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征得父母同意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但是2014年的新的提取办法取消了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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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原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因此,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父母或子女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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