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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我是山东青岛

【案情介绍】 李某系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民,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共计6间),并拥有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于1991年去世,留下房屋遗产但没有过户,也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但是,在生前表明房屋由李山(户口仍在本村)与李田(户口在1998年迁至黄岛区***镇**村)继承。 在1992年房屋确权时,只是将其中的三间确权,另外三间村委作为拖号,没有确权,按照当时的情形,拖号的三间应该归于李山所有,但是在1991年,李山在本村购买了另外一套住宅,确权了当时购买的住宅,村委就没有再对原来拖号的三间房屋进行确权,也没有发放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造成了原来的六间房屋只有三间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户名系李某。 2001年,上述六间房屋以七百元的价格让李田(在李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本村的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上只有买方人刘某,卖方人李田,证明人李波,三人签字,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已交付给了刘某(目前由于拆迁规划,使用权证全部交由村委保管),但是至今未对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刘某明知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三间房屋,仍然意图想将六间房屋全部拥有。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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