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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后怎么再举证我是浙江宁波

我在今年6月28日在宁波海曙法院立案,案情是我丈夫于2011年10月因肝癌去世前一个多月给我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财产归我所有,再由我在继承所有财产以后转账给起父母50万,口头也跟他妈等人说了,我丈夫去世后因其母亲等人吵骂,我做了退让,先将50万现金转给其母,我先生名下的房子和公司股权未过户到自己名下,今年公司股权到期才得知需要更名公证,而且公司经营情况不好不早点办妥很可能导致损失,我很着急,其母趁机要求分割,不得已诉诸法院,证据是我先生的自书遗嘱和其母写的收到50万的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本来是简易程序,9月8日开了一次庭,被告代理人毫无诚信的否定遗嘱的真实性,将收据解释为我孝敬其母而不是履行遗嘱,法官最后陈述争议焦点是遗嘱的真实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被告7天内举证,之后一直没消息,今天满3个月接到法院通知说“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举证期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延长半个月,请及时提供证据。。”,请问这种情况我接下来应该怎么再举证,是申请法院给遗嘱做笔迹鉴定吗,之前开庭后法官跟我说判是能判下来只是也许对方会反诉就没完没了了什么的,总之想让我接受调解,我没答应,想问既然能判下来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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