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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房产纠纷我是天津天津

10年前我姥姥过世,未立遗嘱,有我妈和舅舅2子女,当时我舅舅糖尿病病情不轻,于是老人的存款和一套独单都给了舅舅,我母亲没有争,一套公产房偏单承租权也给了舅舅。口头说好以后此公产房置换所得款项平分,我舅舅取得承租权之后将此房屋出租(我母亲和舅舅都各自有自己住房)租金全部归我舅舅所得。10年后今天,我舅舅说要更换自己的住房,资金不够,要将公产房置换,提出要拿置换款的三分之二,我母亲提出当初说好平分,并且老人大部分遗产已被舅舅拿走,现在的要求不合理,我舅舅说,现在承租权是他,他想给我母亲三分之一已经是良心,不想给他自行置换之后,款项可以全部占有。于是我们去房管局置换中心咨询,中心说置换必须有我母亲的签字证明才能生效,但是我舅舅可以伪造签名,他们不管辨别真伪,有纠纷就去法院。我舅舅那边声称,他有承租权,而且该房屋为公产房并非我姥姥的遗产,去法院我们也得不到一分钱。我母亲在当初姥姥过世前尽心日夜照顾,因过度劳累诱发了糖尿病(我母亲家族几代人都有糖尿病,我舅舅当时就有但他是大吃大喝造成,我母亲身体当初较好只是高血糖,因照顾老人过于劳累才转为糖尿病)。而老人的遗产我母亲几乎没有占有, 请问各位,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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