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本人是山东烟台

我是14年4月全款购置的商品房大约6580平,预计于15年9月交房,现因房屋降价严重约4600平,导致一期业主损失严重,所以现象要退房,想知道这之中都涉及到什么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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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为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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