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决定
全部1个回答
-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为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有 、 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外国人私有房屋)的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 外国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现状变更或所有人国籍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 办理外国人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国籍、职业证明和下列证件: (一) 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 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 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或遗赠证件和契证; (四) 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 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 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七) 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四、 外国人私有房屋出租或出借,其租赁合同或出借凭证,应当送交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五、 外国人私有房屋所有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中国律师代为办理,委托代理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 外国人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委托代管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 六、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须经公证。在外国办理的公证文书, 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 领事馆认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必须是正本。如果证件、文字是用外国文字书写的,须同时附交经公证
相关问题
-
和平十字附近有没有短租 一室的 不要合租
答: 您好有了,房子比较多,方便留个联系方式吗?随时带你看房。
-
妇幼保健院家属院,物业费是多少
答: 您好 妇幼保健院家属院的物业费是一块五每平方米。
-
【天庆格林小镇】 格林小镇的房子现在能卖多少钱?
答: 你好,一房一价得看房子楼层跟装修
-
【银河国际·锦绣天成君润府】 预计几月交房
答: 您好 预计在11月份交房
-
【新区万科城】 首套房,适合考虑这个小区吗?
答: 您好,可以考虑,小区环境不错
-
西关有房子吗
答: 西关那边有卖的,租的都有,您这边想要一个电梯还是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