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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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的正常秩序,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的租赁行为。 国家直管公房定价部分和免租使用部分,单位自管房自用和职工的住宅部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受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区房屋的租赁管理。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承办市区房屋租赁的具体业务。市工商、财税、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租赁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及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发生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向交易所申请登记,经鉴证后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格式按有关部门规定的范本,由交易所统一印制。 第五条 出租人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时,须提交房屋出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产权证及房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共有房屋出租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说明书或委托书。 第六条 承租人在办理租房手续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及房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承租人属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资格委托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租房的证明。承租人系外来人员或外地驻绍机构的,须提交有关部门认为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使用房屋及租赁期满按时收回房屋的权利,并负有及时修缮房屋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八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规定使用房屋、需要出租人修缮自然破损房屋的权利,并负有按时交付房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利用承租房屋搞非法活动的义务。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要转租、转让、转借、互换或第三方合营的,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同意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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