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 同居关系纠纷

死者是我老公,是企业单位,张家口供电怀安分公司的工人,他和他前妻有个儿子,出生于1989年 。        我和死者1994年结婚,1995年生一女儿,1996年离婚,1997年他又于他前妻复婚,但他一直隐瞒我,他复婚的事实,还继续和我生活在一起,并与2007年我又生一女儿,这个婚姻是属于什么婚姻? 他与2013年7月8日去世,我才知道他和前妻复婚了,2013年7月19日留下一分口头代笔写的一张书面字句,上面所写,在当事人头脑清醒时口述代笔,写有前妻现在居住的房子留给前妻,房产证是死者的名字,还写有他过世后单位结算的各项目钱全部留给前妻,我有俩个未成年的孩子,死者分配他死后单位的各项目钱都给前妻合法吗?书面字句上面没有提到我的房子和孩子,因为代书人写的书面字句,上面签名不是死者的亲笔签名,至于手印,我只是猜测死者在不清醒时被她人抓住他的手按个手印,上面有俩个做为见证人,俩个只是盖了自己的手章,并不是用签字和手印做见证的,没有公证处的章,也没有录音,我和死者的关系怀安人,人所共知,作为一个懂法的,明知道有俩个未成年的孩子,我本人认为代笔写的,单位各项目钱都给前妻是不合法的,已侵犯了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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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没有为未成年孩子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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