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房产网 > 宁波房产问答 > 宁波其他 > 宁波法律纠纷 > 家住浙江宁波 房产继承

家住浙江宁波 房产继承

父母从前的房产为父亲本人所有,后来由于已购公房(房改房)的原因(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同儿子儿媳(婚后)共同购买了现有的房产,这是否属于四人的共同房产?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H****e 热心网友

    产权登记谁名下? 看拆迁安置政策。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