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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

朋友A的爷爷年青时在农村建造几间房屋用于自居,后来到外省做生意并安家落户,从未回老家居住,几间房屋一直空着。解放后,六十年代初,大儿子(朋友A的父亲)一家来到农村安家落户成为农民。以后国家在农村进行房产核查时,那几间房屋被登记在朋友A的父亲名下,当时没有其母亲名字(当时社会习惯做法是只写户主的名字)。五年前朋友A的母亲去世,兄弟姐妹和父亲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朋友A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2014年1月父亲也去世,朋友A和兄弟姐妹在清理父母遗产时发现:那几间房屋在2013年被父亲擅自作主送给他的兄弟姐妹(朋友A的叔叔、嬷嬷),已经办理公证和过户手续。请问:朋友A能否通过起诉已经去世的父亲,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公证书,然后到土管局重新登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起诉去世的人,那么应该起诉谁来确定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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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b 热心网友

    起诉受赠人。 起诉受赠人即可。有需要可以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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