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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高手,集体居民房拆迁问题

我于1996年,购得妻子(当时还未结婚)村中,已建集体居民房一套,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结婚后于1997年11月户口迁入该房,户籍户主为我,包括女儿出生户籍也为该地址.居住至今.但无房产证和土地证.请问:象此情况如需拆迁是否有赔偿?如有赔偿是否能按正常拆迁户相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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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     农村房屋拆迁没有全国统一的办法!北京市的你参考一下: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1、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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