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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婚前个人贷款购房,婚后约定共有,现需要分割

我与妻子恋爱时商量共同买房,由于当时限购政策规定,如果以我的名义购买,成本较大。所以以我妻子的名义贷款购买,产证也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婚前出证)。当时我们共同集资90万(她50万元,我40万元,都在婚前),为了避免转账的麻烦,她直接用50万元付了首付,拿房后我直接用40万元进行了装修及家具家电的购买(都在婚前)。婚后,由于贷款未还清,我名字无法加到产证上,为此我两进行了书面约定,将各自出资的明细罗列(合计我125万元左右,她95万元左右),并约定房屋为共有财产(未约定共有类型),任何一方不得将房屋变卖,否则视作放弃房屋产权,双方签字按了手印。现该房屋已经从一百多万元升值到了四百多万元,我们目前正在办理离婚,对方坚持认为房屋是个人财产。问题:1、我们的约定有效吗?2、我可以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吗?3、纠纷房屋一般按照总价(带装修)清算,还是毛坯房清算?谢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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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这是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的 有约定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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