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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的 我们一共是十个租户,在2007年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1

我们一共是十个租户,在2007年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1日止,月租金是250元每月.在2010年1月份校方提出要加房租,350元每月,当时我们租户没有同意.,但是,有一天学校给各租户发了一张合同书,叫我们签字,我们当时由于距离2007年已时间太久,没太记得原合同是否已到期,就签字了,签订了一份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350元的合同.从2010年元月1日到今,我们每个月的租金就按350元每月上交.直到这个月,我们其中的一个租户发现原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校方就向我们涨了房租,其他的租户这才找出旧合同看,果然大家的合同一致,还有一年零四个月才到期,校方就违反合同要涨价了.现在我们想问,当初校方还没合同到期就涨房租,并且没有收回原合同,又没有在新合同上注明原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们能要求退回多交的房租吗?(从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一共16个月,每个月多交100元,一共合计1600元每间门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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