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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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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一条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估价费用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条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合同的约定完成估价,不得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 第三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从事拆迁估价的人员应当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并在法定机构登记注册。 第四条单宗房屋拆迁估价,应有两名以上估价人员参加。 第五条估价人员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时,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当事人签字认可。 拆迁当事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第六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拆迁当事人未履行义务造成估价失实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使用性质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被拆迁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未载明面积、使用性质或面积、使用性质有争议的,应当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确认。 第八条拆迁估价应当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出具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应由参与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九条拆迁估价应当明确估价时点,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分期分段实施拆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十条估价机构在出具正式估价报告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日期为7日。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委托人必须向被拆迁人转交其被拆迁房屋部分的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一条估价机构在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当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估价报告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应当建立拆迁估价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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