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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陈先生有一房改房房产,陈先生1993年去世,其妻子2001年去世,陈先生有4名子女。大儿子在1992有自己.

陈先生有一房改房房产,陈先生1993年去世,其妻子2001年去世,陈先生有4名子女。大儿子在1992有自己房产搬出,二儿子在麦先生有该房产前就搬出,其间陈先生一直与其三女儿与小儿子居住,2002年三女儿也搬出,小儿子一直在该房居住,户口簿户主现在也是写小儿子的名字,期间小儿子与其兄长与姐姐商谈房产继承问题未果。大儿子与二儿子还有姐姐以经知道其继承权利。请问根据《继承法》第八条20年过后小儿子的其他兄长姐姐如果没有提起诉讼。小儿子是否能拥有该房产所有继承权。如果没《继承法》第八条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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