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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单位经理适用房收了购房款,2年后说我们不符合购房标准,这样算违约吗

2014年9月我爷爷单位发公告说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让家属住宅楼的缴纳购房款,并开具了购房款正规发票(发票有单位抬头和款项名称以及单位盖章),现在2016年12月单位出了一份所谓的“政策”职工及配偶在交房款前过世的不能享受集资建房的待遇(也就是我们出了购房款,2年后告诉我们不能分到房),但是爷爷和奶奶都是在交购房款前过世的。 我有2个问题: 第一,该单位事后出事的所谓“政策”是否合法。(因为在交购房款前该单位是没有提出该项要求的,并且要求我们交购房款)我们是否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回我们缴纳的购房款购买的房子。 第二,如果该单位坚决不给我们房子,我们能否采取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除购房款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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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已回复。 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分析而定。 可以要求其赔偿,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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