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买卖补充协议

前后上下家分别先后办理了居间协议,正式合同,及补充协议。 最初的居间里对最后期限放得比较宽。 正式买卖合同后,下家拖延了一个月不办理贷款,后面上家又拟了一份补充协议,条款内容里对居间里的最后期限做了提前,重新约定了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如何赔偿,均为较为公正客观的条款。但是产证上有一家三口,当时约定并签字的只有其中一人,其余二人因工作原因未到场。签字并有第三方在场,有录音。 现在下家已经超过最后一份协议里约定的最后期限,已经违约,但是不承认这张协议。请问这张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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