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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一处宅基地在1997年左右转让给别人,又在隔壁村接手了另一处宅基地到底这样的案例该怎么处理?

我又一处宅基地在1997年左右转让给别人,又在隔壁村接手了另一处宅基地,现在上海进行土地登记,目前居住的地方要求原出售方与我方一起出场,但对方要求我们签下以后万一拆迁的话土地赔偿归他们所有,否则不同意到场,那我们该怎么办,到底这样的案例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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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当初是私下转让的,还是转让通过村委会等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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