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去深圳发展,请问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详情
因为我要去深圳发展了,感觉很有前途,请问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详情,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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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如下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市、区房屋租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装修的约定;(八)转租的约定;(九)解除合同的条件;(十)违约责任;(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前款第(四)项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市主管机关批准。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为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三)当事人一方失去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格的。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或终止,或因出租房屋的产权转让变更,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终止。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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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个问题闻到我的难处了!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