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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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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使用属于国有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佛山市区范围内进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有的土地征用拆迁房屋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包括经济、文化、国防、市政设施、旧城区改造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等。    第三条 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建设单位必须经市国土、城建规划和房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征用拆迁房屋。    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依时搬迁,不得非法索取额外补偿,妨碍、阻挠拆迁工作。    第四条 征用拆迁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凡在佛山市区范围内使用属于国有的土地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市国土、城建规划和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城建规划部门划定建设范围、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    2.市房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国土、城建部门的意见,对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给《征用房屋许可证》。    3.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和《征用房屋许可证》与被征用单位(个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报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第五条 使用国有土地拆迁房屋的安置原则:    1.凡拆迁市区居民住房的,建设单位应按协议书的规定,新建或调拨房屋,妥善安置搬迁户。拆迁用于建住宅的,对搬迁户原则上应就地或就近安排。    2.安置拆迁户的住房,原则上按拆迁户原住房的同等面积进行安排。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公产房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原每人住房使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按每人十平方米安置;(2)原每人住房使用面积在十至十二平方米范围的,按原居住面积安置;(3)原每人住房使用面积超过二十平方米的,按每人住房二十平方米安置。(4)拆迁户按原住面积安置,居住确有困难需增加安置住房面积的,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按新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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