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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权是怎么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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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无效一方通常以第四项和第五项为主要理由。这里涉及到两个关键词,即公共利益和强制性规定。  关于公共利益,目前尚没有法律对其定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公共利益不仅出现在合同法,在我国的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都有体现,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如何理解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它既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教育、卫生、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利益。一些学者尝试将公共利益类型化为国家主权利益、国家利益、交易安全、消费者利益等,但无论进行何种程度的列举,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无法明确描述的。这不仅是因为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宽泛性,更在于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类型繁多,常常与国家政策和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紧密联系,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1]司法实践中,面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如何掌握和适用,目前尚无统一标准。有学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将公共利益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第二种是与基本法律价值密切联系的生命利益、健康利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利益;第三种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第四种是违背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方式损害他人的私人利益。[2]学者虽然通过列举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描述,对利益类型进行归类,但笔者认为,鉴于公共利益在概念上的抽象性,在法律规定中的不具体性、概括性,审判实践中,否定合同效力应当尽量引用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谨慎适用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定合同效力。避免出现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过度干涉合同自由,损害民事主体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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