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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善意第三人吗 ? 本人是上海闸北区

根据《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我第一条,第二条都满足,但是第三条我没去登记过户,但是对方把房子交给我两年多了并且我已经装修一年多了,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善意第三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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