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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的单位应该从2002年开始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您好。我单位2009年6月才开始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的单位应该从2002年开始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员工有权利要求单位补缴以前的吗,应该去哪个部门投诉,强令单位给员工补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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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公积金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或者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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