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瓦房建新楼我要办什么手续和证件??
我无任何证,但房屋住了几十年,无争议,但现在想拆瓦房建新楼,我要办什么手续和证件??这些证件要到那个部门办理?? 现在我毫无头绪,希望能得到指引,越详细越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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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屋改建、拆建、翻建用地,是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的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根据该规定,老房屋改建、拆建、翻建用地是应该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有很多人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赵大光同志的论点比较有代表性,他在《土地行政案件审判实务研究》(载于《行政诉讼与土地管理法新解》一书,时事出版社1999版)一文中写道“不宜作为非法占地认定的情况实践中有这样几种:一种情况是,农村土地使用人未经批准在原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上加层或者改建,没有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的,不宜以非法占地论处……另一种情况是,农村居民未经有关部门认可、批准,将其使用的住房拆旧建新,新建房屋未超出原批准使用面积,也不应当以非法占地来处理”。这种观点正确吗? 改建、拆建、翻建用地到底需不需要审批,未经审批是否违法呢?我们暂且抛开地方性的有关规定不说,单就旧法与新法中有关规定的对比和新法的有关具体操作规定及有关部门规章这几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新法完善了旧法 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新法与旧法对比,没有否定旧《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原则,只是取消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而已,而且新法还增加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因此,使用老房子改建、拆建、翻建,还是符合前面所述的需要审批的法律特征和要求的;同时“一户一宅”的规定,也体现了1995年3月1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的要求。 如果改建、拆建、翻建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那么又如何保证“一户一宅”、“不超过规定的用地限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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